組織章程
第一章 總綱
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「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民謠吉他社」,以下簡稱「本社」。
第二條 本社以培養同學民謠彈唱等音樂才能、提供休閒活動、增進彼此友誼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社社團辦公室設立於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建工校區中正堂地下廣場。
第二章 組織
第四條 本社須擁有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在學學籍方可入社,享有社員權利。
第五條 本社設有顧問、社長、活動副社長、行政副社長、總務、文書、教學。另 有活動、公關、美宣、器材等四組,每組各設組長一名,下設組員數名,每組組長 視為一級幹部,組員視為二級幹部。各幹部負責人之職掌細項如下:
一、 顧問:輔導各新任幹部盡速進入狀況、指導職務及活動上各項事務,以及幫助各幹部排解問題。
二、 社長:對內處理一切社務,並對社員大會負責,對外代表本社。
三、 活動副社長:輔助社長執行各項活動事務,並聯繫社員情感。
四、 行政副社長:輔助社長執行各項行政事務,並負責經營社團網站、整理社辦電腦。
五、 總務長:負責社內所有帳務及財產管理、每月製作報表並公告收支情況。
六、 文書長:負責社內一切有關文書處理工作,及各項記錄及簽到。
七、 教學長:負責課程教學、處理社譜及指導社員。
八、 活動組:負責辦理社內康樂活動、活動宣傳、活動中支援各組之問題需求。
九、 公關組:負責校內外之公關聯絡,聯繫學長姐及活動接待等工作。
十、 美宣組:設計及製作各項美宣品及活動時之場地布置。
十一、器材組:負責社團之財產保管、出借、維護等相關工作。
第六條 負責人及各組幹部之改選、與罷免的程序:
一、 改選時,由當屆全體社員中票選一名下屆社員為新任社長。
二、 由當屆全體社員中提名票選下屆組長,並由下屆組長任命組員。
三、 幹部罷免,須由五分之一的社員提議,三分之二的社員出席,及出席的四分之三的決議得以罷免之,或全社團二分之一社員簽名通過,並須列明原因,得罷免之。
四、 正副社長及各組一級幹部,任期一年,不得連選連任。
第八條 本社指導老師聘請及更改之程序:
一、本社指導老師,由當屆全體社員推選,課外活動組聘任。
第三章 會議
第九條
一、每月會議:每月十號前,本社全體社員均須出席。
二、社員大會:每學年度招開次數不得低於一次。
三、活動四十天前召開第一次籌備會議,會後,每十天內各召開一次活動進度及新工作分配會議,活動後於三天內召開檢討會議。
第十條 每年度十月月會必須進行社長及一級幹部改選。
第四章 權利及義務
第十一條 自中華民國一O六年二月一日起,新進社員需繳交入社費用新台幣500元整,以資助社內各項活動之費用。如有經費不足,經開會通過決議後方得補繳。
第十二條 凡本社社員,即享有參加本社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第十三條 為維護社團財產,本社財產之出借,需經過社團一級以上幹部同意並記錄於出借記錄簿,非本社社員需另行抵押證件後始得借用。凡借用物品應保管及愛護,在規定日期內歸還。
第十四條 社團財產若受到汙損、毀壞或遺失,應由當事人賠償。
第十五條 凡本社團之幹部,加開會議,相關幹部不得無故缺席,上課時各級幹部均需出席,分配之工作均應克盡己責,以社團榮譽為重。
第五章 社團辦公室
第十六條 平日社團辦公室之安全管制、整潔維護皆為本社全體社員之責。
第十七條 社團辦公室內之所有物品皆為本社財產,欲贈人或丟棄需經一級以上幹部之同意,且登錄社團財產本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十八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者,得由本社幹部與指導老師提出修改章程建 議。經過月會決議通過方得修改成之。
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過月會通過,課外組核准後實施。